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要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答疑 | 环评验收由于年代久远部分资料已遗失,是否需要重新验收?东莞新型环评环保竣工验收治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四条款“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五条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第三款“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等规定,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或委托任何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梅州智能环评环保竣工验收商家通报! “十三五”以来重点项目环保“三同时”和竣工验收工作检查发现的问题。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委托方。 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如何开展环评环保竣工验收?
按源强核定指南计算,即我们常说的绩效计算总量,要折算满负荷情况下的总量。基于此,建议验收时,除了不得已的情况,还是要控制工况在75%以上,因为我们知道成型设备和成熟工艺在这方面没有问题。四、执行标准的问题1.环境质量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国家和地方新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还有,鉴于目前国家和地方标准处于更替频繁时期,很多项目调试和验收时候的标准已经不同,在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我觉得还是按照环评批复标准执行,但要注意对照现行标准进行评判。毕竟,不可能验收完立刻就要整改吧。五、验收监测注意问题监测要注意的问题太多了,这里选取几点常见的问题进行探讨。1、处理前监测。处理前监测一般是为了处理效率的计算,“技术指南”中规定,对不具备处理效率监测条件的(因安全和设施本身原因等),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即可。对于处理前的监测频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减少,一些处理前监测没有代表性的,监测也没有多少必要性。2、烟囱采样点位置。环保验收流程是怎样的?梅州智能环评环保竣工验收商家
环评及环保验收办理流程。东莞新型环评环保竣工验收治理
产生废水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回收处理。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做环评项目变更。如果需要,需要向哪个部门申请,递交什么材料,多长时间能完成变更?答复:经了解,该企业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属于纺织业,主要对斜纹布、薄棉布和绒布等进行加工(包括喷涂、转印等)。项目旧厂区环保手续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拟在同一园区租用相邻楼栋厂房设立新厂区,在环保设施方面与老厂区基本不存在依托关系。建议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及其修改单,按新建项目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不涉及环评项目变更。受理材料、受理时间等按照地方要求执行,具体可咨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废水排放口位置与环评不一致,是否属于重大变更?某港区集装箱码头,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集装箱冲洗水等,水量约72m3/d,单独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排入近岸海域。现排污口位置与环评批复排污口位置不一致。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废水排放口不在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范围内。 东莞新型环评环保竣工验收治理